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整治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專項行動案件(第二批),新能源開發被作為典型列入其中。根據通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靖西市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2年6月,靖西市人民政府與某新能源公司簽訂投資協議,約定在合作期限內該公司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開發權。其后,該公司全面負責靖西市風光儲資源一體化開發建設。2023年4月,靖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全力配合某新能源公司推進靖西市風光儲資源一體化開發利用項目的通知》,要求確保靖西市的風光儲資源由該公司統一規劃、統一實施。文件下發后,靖西市部分鎮人民政府根據文件要求,對其上級未批準的光伏項目不予審批。
上述行為變相指定經營者,排除、限制同一市場其他獲得相應資質的同業經營者進入,破壞了當地風光儲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靖西市人民政府召開常務會議,明確用市場化的手段推動風光儲一體化發展,與該公司簽訂終止投資協議書,公開廢止有關問題政策文件,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整治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專項行動案件(第二批)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統一政府行為尺度,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市場監管總局組織開展2025年整治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專項行動。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積極作為,依法調查糾正了一批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不當干預市場競爭的行為,助力穩定市場預期、激發企業活力,推動經濟持續回升向好。現公布部分案件如下:
一、廣東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珠海市香洲區教育局、金灣區教育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珠海市香洲區教育局、金灣區教育局從2020年開始,分別通過招標確定本轄區校服的2家供應商,明確轄區內中小學校服由指定供應商生產銷售,并通過微信公眾號提醒本轄區學生家長通過指定銷售渠道購買校服等方式,限定學校和家長購買指定供應商提供的校服。此外,上述教育局在簽署中標協議或合同中明確,校服相關知識產權將授予中標企業,其后珠海市兩區教育局下屬單位通過不同方式授予中標企業校服相關知識產權。中標企業獲得校服相關知識產權授權后,為阻止其他經營者進入該區域校服市場,以侵犯知識產權為由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致使部分經營者受到相關主管機構處罰,加重對兩區中小學校服市場的封鎖效應,強化限定校服供應商行為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上述行為以招標方式確定校服供應商,變相強制中小學生購買指定供應商生產銷售的校服,并通過排他性知識產權許可方式,阻止其他經營者生產相關樣式的校服,排除、限制其他校服經營者進入當地相關市場,影響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的規定。
經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珠海市兩區教育局于2024年11月與校服生產供應商簽署解除合同協議書,停止相關知識產權的獨占許可授權,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二、福建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南平市水利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4年12月,南平市水利局制定并印發《關于印發〈南平市水利局招投標代理機構庫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南水規〔2024〕1號)至該局機關各科室及直屬單位執行。在招標代理機構庫入庫評分表中規定“本企業或所屬分公司工商注冊地或辦事處在南平市建陽區內的得10分、南平市轄區內的得5分,在南平市轄區外福建省內的得3分,在福建省以外的得1分(以該企業營業執照上注冊地為準,營業執照上無法體現的,提供合作協議等)”。其后,南平市水利局組織專家對申報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管理制度進行評審打分,并對最終入庫的9家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公示。在招標代理機構庫運行期間,抽取了相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
上述行為根據企業注冊地給予不同分值,對不同地域企業形成歧視性評審標準,限制外地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參與相關招標代理市場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南平市水利局廢止上述管理制度及招標代理機構庫,同步掛網公示,對相關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內部機制,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三、山東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濟寧市科技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4年6月19日,濟寧市科技局在網站發布《關于征集科技業務咨詢服務承擔單位的通知》,公開遴選第三方服務機構,為濟寧市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提供企業研發費用歸集指導及月報輔導、科技項目申報咨詢等咨詢輔導服務。在征集通知中,濟寧市科技局規定的“資格要求”包括“在山東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布通知后,山東省4家企業報名,經審核符合條件并分別與濟寧市科技局簽訂《科技服務合作協議》,期限為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5月1日。
上述行為要求提供科技咨詢服務的報名企業必須是在山東注冊的企業,不當排除了注冊在山東以外地區的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的規定。
經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濟寧市科技局刪除原征集通知,在2025年8月最新發布的2025年科技業務咨詢服務承擔單位征集通知中已不再設置本地注冊等妨礙公平競爭的要求,深入開展自查自糾,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再次發生。
四、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曲水縣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3年6月,曲水縣人民政府制定印發《關于印發〈曲水縣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辦法(試行)〉的通知》(曲政〔2023〕22號),明確鼓勵社會投資和招商引資建設項目優先選擇本地建筑業企業承建工程,并對本地建筑業企業、外來建筑企業在當地注冊的分支機構、外地建筑業企業承接項目設定區別性對待政策措施。
上述行為變相要求選擇當地建筑業企業承建工程,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向拉薩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建議,建議責令曲水縣人民政府停止區別對待本外地建筑企業的行為,廢止問題政策文件,并向社會公開。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靖西市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2022年6月,靖西市人民政府與某新能源公司簽訂投資協議,約定在合作期限內該公司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開發權。其后,該公司全面負責靖西市風光儲資源一體化開發建設。2023年4月,靖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全力配合某新能源公司推進靖西市風光儲資源一體化開發利用項目的通知》,要求確保靖西市的風光儲資源由該公司統一規劃、統一實施。文件下發后,靖西市部分鎮人民政府根據文件要求,對其上級未批準的光伏項目不予審批。
上述行為變相指定經營者,排除、限制同一市場其他獲得相應資質的同業經營者進入,破壞了當地風光儲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靖西市人民政府召開常務會議,明確用市場化的手段推動風光儲一體化發展,與該公司簽訂終止投資協議書,公開廢止有關問題政策文件,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六、安徽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南陵縣教育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經查,南陵縣教育局發布《關于印發〈南陵縣教育系統建設工程類小型協議施工庫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基建〔2022〕18號),明確建立單個工程控制價在3(含)萬元以上60(不含)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協議施工庫,小型工程項目通過在施工庫中隨機搖號方式確定中標單位。《管理辦法》同時要求,施工庫入庫企業的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上的地址一致,并均為南陵縣。2023年1月,南陵縣教育局發布《南陵縣教育系統2023—2025年建設工程類小型協議施工庫公開征集公告》,明確要求投標人應為南陵縣企業。經征集,共有88家符合條件的企業報名參加,上述企業全部為南陵縣企業,通過現場隨機搖號方式最終確定20家企業入圍,相關企業向南陵縣教育局提交履約保證金,并簽署小型協議施工庫協議。
上述行為排除、限制其他具有合格資質和服務能力的施工企業進入南陵縣教育系統建設工程市場,妨礙相關市場公平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經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執法調查,南陵縣教育局廢止問題政策文件,發布撤銷小型協議施工庫的公告,退還入庫企業履約保證金,終止原協議項下的施工活動,恢復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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