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為充分發揮廣州市氫能產業政策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加強和規范廣州市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廣州市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廣州發改委在官網發布了《關于印發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用以推動關鍵零部件產業化、推動規模化應用、支持產業集群發展、支持車輛示范運營。

《通知》就推動關鍵零部件產業化、推動規模化應用、支持產業集群發展、支持車輛示范運營等4方面提出了具體的獎勵標準和申報條件。
一、推動關鍵零部件產業化
(一)獎勵標準
對為廣州獲得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考核“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積分的企業給予財政資金獎勵,參照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原則上每1積分獎勵5萬元,每個企業同類產品獲得中央、省級、市級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在廣州市從事燃料電池汽車關鍵零部件生產的企業。
2.在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內,為廣州獲得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考核“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積分。
二、推動規模化應用
(一)補貼標準
對滿足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要求的前1萬輛車輛(2021年8月13日—2025年12月31日在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內登記上牌的車輛,2021年8月13日前登記上牌的車輛按此前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執行),數據已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且不少于5項關鍵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內制造,按照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補貼3000元/千瓦(單車補貼最大功率不超過110千瓦,最小功率不低于50千瓦)。中央、省級、市級獎勵資金按照1∶1∶1比例安排。對完成全省推廣目標后的補貼標準另行制定。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在廣州從事生產經營的燃料電池汽車生產企業(燃料電池系統生產企業或整車生產企業)。
2.燃料電池汽車在廣州銷售并初次登記上牌,并在示范期內推廣應用,車輛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3.燃料電池汽車滿足國家綜合評定積分要求,不少于5項關鍵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內制造。
4.已完成車輛銷售、開具車輛銷售發票和燃料電池系統及八大關鍵零部件銷售發票、車輛上牌等事項,按要求接入國家、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信息化平臺以及廣州市新能源汽車大數據監測平臺。
三、支持產業集群發展
(一)補助標準
對通過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的項目評審的創新聯合體,每個補助資金200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在廣州市從事氫燃料電池系統生產的企業或整車企業聯合關鍵零部件企業牽頭組建的創新聯合體。
2.在廣州市開展燃料電池國產關鍵零部件工程化驗證應用項目。
3.符合國家、省、市關于氫能產業發展政策和當年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指南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四、支持車輛示范運營
(一)補貼標準
對于數據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的輕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小于4.5噸)、中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4.5噸及以上,小于12噸)、重型氫燃料電池車輛(總質量12噸及以上),在每個自然年內行駛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0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運營補貼,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計算。上述三種車型每年每車最高補貼額分別為2萬元、4萬元、10萬元。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是在廣州市從事氫燃料電池汽車運營的主體。
2.申報車輛在廣州市登記上牌。
3.氫燃料電池汽車運營數據接入國家、省、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相關信息化平臺,并按要求錄入傳輸數據。
4.符合國家、省、市關于氫能產業發展政策和當年支持氫能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指南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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