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發布關于對華能海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清潔能源分公司、國能廣投北海發電有限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廣西龍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行政處罰的通報。

一、華能海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清潔能源分公司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以及《國家能源局關于<國家能源局印發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2〕115號)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華能海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清潔能源分公司罰款59萬元。
二、國能廣投北海發電有限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以及《國家能源局關于<國家能源局印發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2〕115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國能廣投北海發電有限公司罰款5萬元。
三、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以及《國家能源局關于<國家能源局印發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2〕115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罰款5萬元。
四、廣西龍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郭磊未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以及《國家能源局關于<國家能源局印發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2〕115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對郭磊罰款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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