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吉林省能源局印發《吉林省電動汽車換電站建設運營補貼實施細則(暫行)》,為巡游出租車提供換電服務的換電站,按照電池充電箱輸出功率600元/千瓦、換電工位100萬元/個進行一次性建設補貼,單站省級補貼上限120萬元。鼓勵換電站設備升級,對于此前已經建成投運的換電站升級大容量型號,可按照最新標準追加補貼差額部分。
其他新建換電站,按照電池充電箱輸出功率300元/千瓦、換電工位10萬元/個進行一次性建設補貼,單站補貼上限30萬元。
原文如下: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吉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吉林省電動汽車換電站建設運營補貼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工信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經發局、財政局,梅河口市發改局、工信局、財政局,各縣(市)發改局、工信局、財政局,省新能源監控平臺:
根據《吉林省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換電基礎設施體系的實施方案》(吉政辦發〔2024〕3號)《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實施方案》(吉能儲能聯〔2025〕63號)等文件要求,現將《吉林省電動汽車換電站建設運營補貼實施細則(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吉林省電動汽車換電站建設運營補貼實施細則(暫行)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25年8月6日
附件
吉林省電動汽車換電站建設運營補貼
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政策依據。為加快推進我省電動汽車換電站體系建設,根據《吉林省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換電基礎設施體系的實施方案》(吉政辦發〔2024〕3號)《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實施方案》(吉能儲能聯〔2025〕63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部門職責。補貼政策由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省工信廳實施。省能源局負責組織換電基礎設施項目申報,編報年度預算和開展項目審核等工作,并按規定做好績效評價;省財政廳負責補貼資金的籌集和撥付等;省工信廳配合省能源局完善巡游出租車換電站補貼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圍、方式和標準
第三條 支持范圍。對省內建設運營并接入省新能源監控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的換電基礎設施,采取事后獎補方式予以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支持,補貼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保留省級審批項目權限。
第四條 換電站建設補貼。
(一)為巡游出租車提供換電服務的換電站,按照電池充電箱輸出功率600元/千瓦、換電工位100萬元/個進行一次性建設補貼,單站省級補貼上限120萬元。鼓勵換電站設備升級,對于此前已經建成投運的換電站升級大容量型號,可按照最新標準追加補貼差額部分。
(二)其他新建換電站,按照電池充電箱輸出功率300元/千瓦、換電工位10萬元/個進行一次性建設補貼,單站補貼上限30萬元。
第五條 巡游出租車換電站運營補貼。
(一)年度考核。省能源局會同省工信廳,每年對新能源巡游出租車換電站開展運營管理質量考核,考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數據對接及時性和準確性、場站運營管理及服務水平、場站安全管理及應急響應能力等方面。考核結果分為“三星級、二星級、一星級、不合格”四個檔次。
(二)梯度獎補。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結合換電站為新能源巡游出租車提供用電量對應的行駛里程,采取梯度獎補形式,對換電站給予運營補貼。其中,一星級檔次補貼標準為0.038元/公里,二星級、三星級補貼標準在一星級檔次補貼標準基礎上分別上浮100%和150%,不合格檔次不納入運營補貼范圍。
(三)2023年、2024年巡游出租車換電站省級運營補貼統一執行一星補貼標準。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申報資料
第六條 申報條件。滿足以下條件的換電站建設運營單位可申請補貼資金:
(一)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在轄區縣(市、區)發改部門備案或取得縣(市、區)政府項目批復,符合《吉林省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規定的資質要求;
(二)換電基礎設施符合國家充換電設備、接口、消防、安全等相關標準,建設、運營、維護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建設標準、技術規范、設計規程和管理要求;
(三)換電基礎設施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換電狀態可監控,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
第七條 申報資料。換電站建設運營企業在項目建成后投運前,按要求接入省平臺,確保實現全省充換電補能服務“一張網”數據互通互聯。在完成平臺對接并提交以下相關資料后,由省級平臺開具接入證明,作為申報補貼要件之一。相關資料包括:
(一)項目備案文件;
(二)企業法人(項目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
(三)建設場地的土地使用證明;租賃場地,提供租期不少于5年的租賃合同;
(四)設備合同,設備發票(復印件),如是外文合同、發票,需附有中文譯件;
(五)項目驗收合格證明(設備合格證書、建設安裝方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
(六)換電設施投資清單(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資產的配電、換電、監控、通訊、必要的配套土建等設施、設備投入);
(七)換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項目申報審核和資金分配下達
第八條 組織申報。每年6月底前,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發布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通知,確定申報范圍、支持重點、支持條件、上報材料和績效目標。各市(州)、縣(市)發改(能源)會同當地財政部門,按照要求組織相關項目單位填報《吉林省電動汽車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申請表》,按時將申請材料電子版上傳至省平臺。項目單位所屬換電站,應按要求接入省平臺并正式運營后,次年方可具備申請補貼資格。
第九條 縣(市)初審。縣(市、區)發改(能源)、財政按照要求對申報資料初審,并逐一進行現場驗收。重點審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換電場站變壓器容量與換電設備功率是否匹配;換電場站設備總功率與申報材料是否一致;變壓器容量與供電合同是否一致;換電設備、配套電力設備的安裝建設是否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等。對審核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申報單位并督促其限期按要求整改。驗收通過的,申報材料報送市(州)發改(能源)、財政部門。
第十條 市(州)復審。市(州)發改(能源)、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申報項目數量,以抽檢形式開展現場審核。按照審核結果形成正式申請報告,聯合行文上報省能源局,現場審核報告隨申報材料一并報送。
第十一條 省級部門審核。省能源局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組織第三方機構、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現場抽查,并結合市(州)申報情況,形成擬支持項目。
第十二條 網上公示。在省能源局官方網站及省平臺網站上,對擬支持項目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省能源局及時核實處理。經公示無異議后,9月底前,省能源局在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完成相關項目儲備等工作,原則上未完成相關儲備的項目不予支持。
第十三條 資金分配方案。專項資金年度預算額度確定后,省能源局按程序形成資金分配方案,聯合省財政廳報分管省領導審批。
第十四條 資金撥付。11月底前,根據批準的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按規定完成專項資金提前下達工作。經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省財政廳按照規定程序完成正式下達工作。
第十五條 避免重復申請。同一項目申報多項資金,需在申報時說明已申請其他資金支持情況,并對所說明的情況的真實準確性負責。已獲得省級及以上財政補貼資金支持項目,不再給予同類別補貼。
第五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按進度撥款。按照“指標跟著項目走、資金跟著進度走”原則,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到位等情況核撥資金。省能源局是審核撥款的責任主體,并建立按進度撥款機制。
第十七條 市(州)申請。根據項目預算、實施進度及企業申請,市(州)發改(能源)會同財政部門向省能源局提出調撥申請。
第十八條 省能源局審核并申請。省能源局負責對市(州)提報的申請進行審核,具備撥付條件的,向省財政廳發起調撥申請。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審核并調撥。依據指標文件等審核省能源局提報的調撥申請,審核通過后,結合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到位等情況,將資金調撥至各地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市縣調撥。收到省財政調撥資金后,市縣財政部門及時規范辦理資金撥付,或轉撥至下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定期調度。省能源局建立定期調度通報預算執行進度機制,定期向分管省領導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市縣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開展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定期調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并及時通報屬地發改(能源)部門。市(州)發改(能源)會同財政部門定期向省能源局報送預算執行情況。
第六章 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績效管理。各地發改(能源)部門在申報項目和資金時,相應制定區域(項目)績效目標,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能源局審核匯總。省能源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同步提出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并負責將資金整體績效目標隨同資金分配方案提報省財政廳,審核通過的績效目標表隨同指標文件一并下達。省能源局每年至少要組織開展1次績效監控,并于8月底前將監控結果及應用情況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預算年度終了,省能源局組織各地發改(能源)部門開展績效自評工作,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年度資金整體績效自評報告。在此基礎上,省能源局開展部門評價,每年4月底前將評價報告報分管省領導,并抄送省財政廳。專項資金實施周期內,省財政廳適時組織開展財政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項目跟蹤。申報單位應對其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申報主體責任,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省級主管部門及相關責任部門的監督管理。申報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且難以整改和糾正的,按規定追回資金,并將失信信息納入吉林省信用綜合服務平臺,在“信用中國(吉林)”網站予以公示,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資金資格。
第二十五條 運營監控。各地發改(能源)部門要主動跟蹤監控項目運營情況。省平臺將定期梳理全省存在運營異常狀態(停運、長時間維修、無充換電量等)的站點設備明細,由省能源局通報給各市(州)主管部門。各市(州)主管部門要全面摸排設備異常原因,督促整改,盡快恢復投運狀態。獲得補貼資金的換電設施必須保證至少5年正常使用(正常使用是指省級平臺能夠實時監控,換電設備日均在線時長不少于15小時)。如在5年內未正常使用的,由各地發改(能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項目單位退還相關換電站的建設和運營補貼資金。其中,使用時間少于3年的,退還50%;大于3年少于5年的,退還30%。
第二十六條 監督管理。各地要完善和規范申報項目推薦程序,科學公正地組織本地區項目申報。主動接受相關部門對項目組織申報全過程的監督,確保項目推薦程序的公正性和操作過程規范化。
第二十七條 責任追究。對在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中,發現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申報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各級財政、發改(能源)部門不得擅自擴大資金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專項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可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換電站建設運營補貼實施細則,報省能源局、省財政廳、省工信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能源局、省財政廳、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項目申報、儲備、資金下達時間等,按照實際情況執行)。
附表
吉林省巡游出租車換電站運營補貼星級評定及補貼金額對照表
站點性質
站點星級
定義
星級補貼標準
巡游出租車換電站
三星
除不合格之外的場站,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
三星:前30%(含);
二星:30%-70%(含);
一星:70%-100%。
0.095元/公里
二星
0.076元/公里
一星
0.038元/公里
不合格
<60分,或存在以下情況的站點,取消該站點本年度申報資格:
1、其所運營的站點出現因站點設施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經核實出現兩次及以上大規模負面輿情事件;
3、未完成一張網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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